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内072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于武。职务:经理。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内07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内07民终2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1165.96元并自2018年7月4日起以191165.9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符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内容,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该案在诉讼阶段对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未付工程款106万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法务人员***表示未付工程款只有750000元;2019年6月5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一信通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账户内存款467747.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案款201387.88元;2019年6月18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案款,本案的案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敖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