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6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60616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已划拨1906913.1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暂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906913.11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53702.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尹 航
书记员  冯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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