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336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西杜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某某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某某滨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高科技产业园丽港园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