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7525民初299号 原告: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京城镇森林阳光小区1号楼附属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 原告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安市旭阳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薇 书 记 员 赵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