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20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长鸿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长鸿电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告庆阳市长鸿电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车费3500;于2020年1月20日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9.5元,由被告庆阳市长鸿电脑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执行工作人员调解,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已将案款共计13639.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0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