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27民初22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男,该公司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灏,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182-5号东风商务大厦A座508。
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瑜,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英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周元
审 判 员  范 康
人民陪审员  张世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