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27民初1517号
原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灏,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英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原县士林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士林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士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士林公司与皇锐公司之间的《软件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皇锐公司向士林公司返还已交付的软件购买费用10.5万元;3.依法判令皇锐公司向士林公司承担违约金2.6万元;4.案件诉讼费由皇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其与皇锐公司签订了《软件购销合同》,约定皇锐公司为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一套《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并负责完成全部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及运行,并对其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购销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皇锐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65000元;皇锐公司至今不能完成软件的安装运行,致使镇原县房管局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其公司多次受到房管局的责问并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其公司为促使皇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于2018年2月7日向皇锐公司支付40000元。皇锐公司收到款项后仍无法完成所售软件的安装、调试与运行工作,致使购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解除合同、退还其公司的已付费用,并且向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为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皇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本案的《软件购销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为皇锐《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平台》,该软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份,登记号为2013ER153110、2013SR153889、2013SR153151;同时,按照《软件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本案应当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第四级案由,且最高院未指定庆阳市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皇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皇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920元,退付给原告士林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的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周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