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特248号 申请人: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8号院5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女,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友道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联友道公司称,本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智联友道公司在***入职的时候向***发送了邮件,邮件的附件有明确的员工守则的培训PPT,里面内容涉及到绩效考核、和工资挂钩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招聘标准的规则,但是仲裁阶段***隐瞒该事实,使得仲裁委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故智联友道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5189号仲裁裁决。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智联友道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在仲裁阶段提交了所有的证据,但是没有智联友道公司陈述的内容,***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本院审查期间,智联友道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智联友道公司员工**宜于2018年10月25日向***发送的邮件截图1页及《员工守则》培训打印件1份,内容是10月新员工培训课件。证明目的是***知悉智联友道公司内部的制度流程,包括了绩效考核、岗位职责以及是否符合录用标准的一系列规定。2、月度绩效考核内容电脑截图2页,证明目的是***参加了智联友道公司的月度考核,并且有个人自评和领导对当月情况的点评。***的质证意见为,认可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员工守则》培训打印件、电脑截图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智联友道公司向海淀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多处篡改,故***对上述《员工守则》培训打印件的内容无法一一核对,且***从来没有见过单位领导对员工情况的点评。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5189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三百八十五元三角八分;二、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年终奖八千八百元;三、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绩效工资差额七百零四元;四、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课时费一千三百七十五元;五、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二千元;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智联友道公司主张***在仲裁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智联友道公司关于绩效考核、招聘标准等相关规则。但智联友道公司亦可取得上述证据,故智联友道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对智联友道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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