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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6761号 原告: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1号楼3层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辛店村8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信***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友道公司)与被告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扬光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联友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发扬光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联友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发扬光大公司返还消防款项26000元;2、要求发扬光大公司赔偿违约金34500元;3、要求发扬光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智联友道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6月7日,双方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x层房屋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发扬光大公司承揽整个工程及消防申报,工程款为354000元、消防款为26000元。发扬光大公司承诺通过消防申报、保证施工,此合同中发扬光大公司是消防设计、办理流程的实施方。合同签订次日,我方一次性支付发扬光大公司消防款26000元。但发扬光大公司因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合格的消防建审,不能取得开工许可,未能进场施工,严重延误了工期,最终导致装修合同无法履行、我方无法如期搬入房屋办公,严重影响了我方的正常工作和预期的市场活动。期间,我方与发扬光大公司多次协商,其均以该司资质不满足申请消防建审和办理金额太少无法保证消防通过为由,拒不返还消防款,并拒绝支付违约金,我方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发扬光大公司辩称,智联友道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6月7日,双方就装修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中我方明确告知智联友道公司我方不具备消防施工的资质,只能帮助协调消防申报,故双方所签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特别约定,我方为其协调消防申报、协调款26000元,且我***申报通过;双方的合同还约定首付款35400元于支付消防协调款的同时支付。2017年6月8日,我方为智联友道公司办理了消防申报手续,并得到了消防部门的申报通过,我方也已将该申报手续及申报通过书交给智联友道公司。2017年6月10日,智联友道公司人力总监**带领我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将钥匙交给我方法定代表人***。至2017年6月16日,智联友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未依约付款超过三日,我方有权请求停工。于是我方依约要求停工。施工期间,智联友道公司从未向我方提出过消防手续不合格的问题。智联友道公司是在得知我方起诉维权的情况下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并编造其所述事实与理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智联友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智联友道公司(承租人、乙方)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x座一层,建筑面积956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乙方装修改造方案需向甲方报批,争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照方案施工,完工后需要经过甲方物业进行验收,若装修方案中涉及消防及其他专业改造的,乙方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及验收。《用友软件园二次装修管理规定》要求,租户需填写《二次装修需求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装修方案及详细施工图纸,涉及消防系统改造同时提供相应线路的改造图纸;在完成二次装修方案审核,提交报备资料并交纳相关费用后,装修单位负责人需与物业公司签订《防火责任书》、《装修单位施工承诺书》,然后物业公司为其办理装修许可证。 2017年6月7日,智联友道公司(甲方)与发扬光大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双方约定:工程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x层;工程总天数为30天;工程造价为354000元,合同生效后,开工前三日支付10%,材料进场支付50%,工程过半支付20%,竣工验收支付20%;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超过三日乙方有权停工;其余消防申报协调款为26000元,乙方保证甲方消防申报通过,消防申报协调款应在甲方支付工程首次付款时一次性全额支付;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负责方按下列方法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即合同签订后工程未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总工程款的10%给另一方作为赔偿,合同签订后工程在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未约定由谁办理开工许可证。 2017年6月8日,智联友道公司向发扬光大公司支付消防申报协调款26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余款项。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8日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编号:2017003836HD2808)显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就其承建的智联友道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的工程已经依法进行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建筑面积660平方米,开工日期2017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27日。 2017年6月9日,智联友道公司就上述装修填写《二次装修(改造)需求申请表》,填报的面积为“956平方米”。 2017年6月13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办公室向智联友道公司出具书面文件称:你单位送审的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的商务办公楼工程消防设计,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编号2017003836HD2808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并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按照园区二次装修规定及园区租用规定,不能给你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在未补全消防建审材料、领取开工许可证前不得进场施工;装修过程需严格遵守“园区二次装修管理规定”;本项目需完成消防建审与验收后方可进驻;消防设计需整改,实训室需要有两个外开门,西侧走廊区与公共办公区出口宽度不够,快递间是公共区域不能占用;开工方需提供建审合格资料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本案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上述装修合同。智联友道公司称,因主体和面积不正确,也非消防建审材料,物业公司未予通过装修申请,且消防局的意见是消防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扬光大公司的消防申报未通过,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故不允许擅自入场施工,也就未向发扬光大公司支付10%的工程款。 另查,发扬光大公司在本案之前已就上述装修合同将智联友道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智联友道公司支付工程款51300元并按照总工程款的20%支付违约金。该案庭审中,智联友道公司自认办理消防备案的材料系其提供给发扬光大公司;发扬光大公司称,智联友道公司知晓其无消防资质,其因此协调有消防资质的华昌公司办理消防备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首先,诉争装修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发扬光大公司负有为诉争工程办理消防建审的义务,且诉争工程已完成在消防机关处的消防备案、已获准施工;其次,消防报备时的面积错误并非发扬光大公司原因所致,智联友道公司取得上述消防安全备案凭证后也未就面积和主体问题向发扬光大公司提出异议,而是填报了《二次装修(改造)需求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消防安全备案凭证等材料,向园区申报施工许可;第三,诉争工程未能取得园区的开工许可除因面积不符外,工程地点的消防设计也需要整改,而此两处问题均是可以更正的,不足以导致诉争工程根本不能取得施工许可从而导致诉争装修合同履行不能;第四,智联友道公司未依约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发扬光大公司依约有权停工,且双方现均同意解除诉争装修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智联友道公司要求发扬光大公司退还消防协调款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二、驳回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六元,由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