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6189号
原告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辛店村**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生,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扬光大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友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扬光大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国生、***与被告智联友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扬光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智联友道公司支付工程款51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智联友道公司支付违约金70800元(按照总工程款的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智联友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智联友道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工程内容见施工图纸。该合同中第5条约定:“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造价为354000元,开工前三日,拨付35400元,同时支付消防款26000元;材料进场拨付177000元;工程过半拨付70800元;竣工验收拨付70800元。我公司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入场施工,但智联友道公司未支付首付款35400元,到2017年6月16日止,我公司请求其公司支付首付款,其公司仍拒绝支付。我公司在该期间施工的总施工款项为51300元,包括:施工人工及材料费10800元,设计制图费23000元,材料及运输费14000元,误工费3500元。后终因智联友道公司无故拒付首付款35400元,使双方装饰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第6条第3款第2项规定,智联友道公司除应支付工程款51300元外,还应支付总工程款的20%违约金70800元。虽经与智联友道公司多次交涉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智联友道公司辩称,首付款的问题是因为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因对方在合同中承诺保障消防通过才可以继续装修,但因对方未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消防建审报备,最终导致无法进场施工,故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发扬光大公司应保证我公司工程的消防通过,现消防未通过,且发扬光大公司未进行实际的装饰装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乙方发扬光大公司与甲方智联友道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约定工程地址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承包方为发扬光大公司,工程承包造价为38万元,工期总天数30天;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竣工验收,乙方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对于施工时间的各种非常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严格按照甲方所确认的图纸完工施工;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约定分四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超过三日,乙方有权停工,经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造价为354000元,其余消防申报协调款为26000元,乙方保证甲方消防申报通过,消防申报协调款应在工程首次付款同时,甲方一次性全额付给乙方,具体付款时间为开工前三日付10%、首付同时付消防款、材料进场付50%、工程过半付20%、竣工验收付20%;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等,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负责方按下列方法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1)合同签订后,工程未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总工程款的10%给另一方作为赔偿;(2)合同签订后,工程在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后续履行情况及消防申报情况,双方主张不一,发扬光大公司主张2017年6月8日协助智联友道公司进行了消防报备手续,6月10日进场施工,施工7天之后,因智联友道公司经催要后一直未给付首付款,其停止施工,在其施工期间,智联友道公司未提异议。发扬光大公司为此提交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内容为:工程名称智联友道公司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总承包施工单位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6月8日,预计竣工日期2017年7月27日。该凭证另附告知内容一页,内容为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工程,已依法进行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发扬光大公司主张其公司无消防资质,其公司协调找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报单位,申报面积与工程实际面积不符,工程面积为953平方米。就上述消防备案材料,智联友道公司认可发扬光大公司以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了消防备案,但主张该备案非建筑审核手续,仅为普通报备,系针对300平方米以下工程进行的报备,所有备案材料均系其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由发扬光大公司提供;其公司6月9日携上述消防备案凭证等材料向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二次装修(改造),6月13日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1、装修过程需严格遵守“园区二次装修管理规定”;2、本项目需完成消防建审与验收后方可进驻;3、实训室需有两个外开门,西侧走廊区与公共办公区出口宽度不够,快递间是公共区域不能占用;4、开工前请到物业办理开工手续。同日中心领导批示意见“同意物业管理部意见”。6月13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见:称智联友道公司送审的海淀区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的商务办公楼工程消防设计,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编号2017003836HD2808,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并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按照园区二次装修规定及园区租用规定,不能给你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在未补全消防建审材料、领取开工许可前不得进场施工,并给出以下意见:1、装修过程需严格遵守“园区二次装修管理规定”;2、本项目需完成消防建审与验收后方可进驻;3、实训室需有两个外开门,西侧走廊区与公共办公区出口宽度不够,快递间是公共区域不能占用;4、开工方需提供建审合格资格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智联友道公司据此主张发扬光大公司办理的消防备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物业驳回其开工申请,致使装修工程未开展。
发扬光大公司主张6月10日进场施工,进行了施工勘察、设计交底、施工放线、拆除吊顶及已坏灯具,清理杂物,拆除办公场所电线线路,运送施工材料等,含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在内共计工程款为51300元,为此提交款项清单、送货单等证据,智联友道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发扬光大公司未进场施工,钥匙是发扬光大公司自行配备,其公司告知发扬光大公司在未办理开工许可证情况下不得施工,通知消防备案有问题,要求发扬光大公司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审手续。
就合同履行状态,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发扬光大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智联友道公司另诉发扬光大公司要求退还消防申报协调款。
本院认为,发扬光大公司与智联友道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双方对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主张不一,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发扬光大公司主张已进场施工并产生了一定费用,要求智联友道公司予以支付,且智联友道公司未按时支付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双方举证及**,现可确认的事实为智联友道公司向物业申请开工许可证,因消防备案中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开工许可申请被驳回,致使装修工程无法开展。双方合同约定发扬光大公司保证消防申报通过,该消防申报应含申请开工许可所需一切消防申报手续,故导致开工许可申请未通过的责任在发扬光大公司。发扬光大公司在未取得开工许可情况下自行进场施工,所支出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其要求智联友道公司负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智联友道公司未付首付款亦因开工许可申请被驳回无法施工,发扬光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一元,由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