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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民终2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辛店村8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D座4层0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扬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友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扬光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智联友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智联友道公司不履行协议,其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我方依据消防备案凭证规定的开工日期按期进场施工。施工许可证开不出来是智联友道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责任在于我方无依据。我方于2017年6月10日进场施工,但智联友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开工前三日支付首付款35400元。根据合同约定,智联友道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51300元,并应支付总工程款20%的违约金70800元。 智联友道公司辩称,不同意发扬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发扬光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智联友道公司支付工程款51300元;2、判令智联友道公司支付违约金70800元(按照总工程款的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智联友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8日,乙方发扬光大公司与甲方智联友道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约定工程地址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承办方为发扬光大公司,工程承包造价为38万元,工期总天数30天;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竣工验收,乙方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对于施工时间的各种非常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严格按照甲方所确认的图纸完成施工;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约定分四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超过三日,乙方有权停工,经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造价为354000元,其余消防申报协调款为26000元,乙方保证甲方消防申报通过,消防申报协调款应在工程首次付款同时,甲方一次性全额付给乙方,具体付款时间为开工前三日付10%,首付同时付消防款、材料进场付50%、工程过半付20%、竣工验收付20%;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等,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负责方按下列方法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1)合同签订后,工程未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总工程款的10%给另一方作为赔偿;(2)合同签订后,工程在建时,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后续履行情况及消防申报情况,双方主张不一,发扬光大公司主张2017年6月8日协助智联友道公司进行了消防报备手续,6月10日进场施工,施工7天之后,因智联友道公司经催要后一直未给付首付款,其停止施工,在其施工期间,智联友道公司未提异议。发扬光大公司为此提交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内容为:工程名称智联友道公司装修工程,工程地址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总承包施工单位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6月8日,预计竣工日期2017年7月27日。该凭证另附告知内容一页,内容为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工程,已依法进行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发扬光大公司主张其公司无消防资质,其公司协调找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报单位,申报面积与工程实际面积不符,工程面积为953平方米。就上述消防备案材料,智联友道公司认可发扬光大公司以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了消防备案,但主张该备案非建筑审核手续,仅为普通报备,系针对300平方米以下工程进行的报备,所有备案材料均系其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由发扬光大公司提供;其公司6月9日携上述消防备案凭证等材料向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二次装修(改造),6月13日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1、装修过程需严格遵守“园区二次装修管理规定”;2、本项目需完成消防建审与验收后方可进驻;3、实训室需有两个外开门,西侧走廊区与公共办公区出口宽度不够,快递间是公共区域不能占用;4、开工前请到物业办理开工手续。同日中心领导批示意见“同意物业管理部意见”。6月13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见:称智联友道公司送审的海淀区用友软件园北区16A1层的商务办公楼工程消防设计,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编号2017003836HD2808,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并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按照园区二次装修规定及园区租用规定,不能给你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在未补全消防建审材料、领取开工许可前不得进场施工,并给出以下意见:1、装修过程需严格遵守“园区二次装修管理规定”;2、本项目需完成消防建审与验收后方可进驻;3、实训室需有两个外开门,西侧走廊区与公共办公区出口宽度不够,快递间是公共区域不能占用;4、开工方需提供建审合格资料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智联友道公司据此主张发扬光大公司办理的消防备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物业驳回其开工申请,致使装修工程未开展。 发扬光大公司主张6月10日进场施工,进行了施工勘察、设计交底、施工放线、拆除吊顶及已坏灯具,清理杂物,拆除办公场所电线线路,运送施工材料等,含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在内共计工程款51300元,为此提交款项清单、送货单等证据,智联友道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发扬光大公司未进场施工,钥匙是发扬光大公司自行配备,其公司告知发扬光大公司在未办理开工许可证情况下不得施工,通知消防备案有问题,要求发扬光大公司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审手续。 就合同履行状态,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发扬光大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智联友道公司另诉发扬光大公司要求退还消防申报协调款。 一审法院认为,发扬光大公司与智联友道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双方对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主张不一,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发扬光大公司主张已进场施工并产生了一定费用,要求智联友道公司予以支付,且智联友道公司未按时支付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法院分析如下,根据双方举证及**,现可确认的事实为智联友道公司向物业申请开工许可证,因消防备案中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开工许可申请被驳回,致使装修工程无法开展。双方合同约定发扬光大公司保证消防申报通过,该消防申报应含申请开工许可所需一切消防申报手续,故导致开工许可申请未通过的责任在发扬光大公司。发扬光大公司在未取得开工许可情况下自行进场施工,所支出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其要求智联友道公司负担,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智联友道公司未付首付款亦因开工许可申请被驳回无法施工,发扬光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扬光大公司与智联友道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发扬光大公司应保证智联友道公司消防申报通过,但因发扬光大公司提供的消防备案中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且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导致开工许可申请被驳回,装修工程无法进行,合同无法履行,故发扬光大公司对此应依约承担相应责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发扬光大公司在未取得开工许可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发扬光大公司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且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智联友道公司未支付首付款系因装修工程未取得开工许可无法施工,而未取得开工许可系因发扬光大公司消防申报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未提供消防建审材料所致,故发扬光大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发扬光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发扬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发扬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北京发扬光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辛 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