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奇祥,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320国道东侧崇高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4385191N。

法定代表人:郁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燕,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未交)

审 判 员 王**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燕

书 记 员 邓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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