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3109号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何广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庆梅,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常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徐宗惠,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常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和 颖
人民 陪 审员 李惠敏
人民 陪 审员 霍存芳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魏旭玲
书 记 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