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瑶海万达广场3幢写字楼3-办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2069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4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70339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0311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000元,执行费605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被执行人极少量存款(不足50元)已冻结,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截至2022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