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0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瑶海万达广场3幢写字楼3-办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2069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开发区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85068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皖1126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