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056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6年7月7日和2017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