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