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9760元(其中工程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50元,案件执行费8810元,违约金357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