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2460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毅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8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0765701159Q。
法定代表人:黄大哲。
被执行人:***韵影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276号泉头山庄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9265576C。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王波,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关于佛山市毅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韵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8执2460号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