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民初414号
原告:林芝巨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CDEJXC。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林芝巨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林芝巨人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芝巨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旦增桑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佩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