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民初1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团部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68827602K。
原告***诉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进
书 记 员 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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