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绿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铁门关市绿翔园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民初1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团部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68827602K。 原告***诉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进 书 记 员 律 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