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20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且末县。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25团。
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团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铁门关市绿翔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