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绿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与铁门关市某某园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27民初85号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简称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 负责人:**,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经理。 被告:铁门关市**园***有限责任公司(****园***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园***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与被告**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7.66元,减半收取507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建青松建设和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