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阳区东湾乡大辛庄西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祁京华,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6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了明确指定管辖规定。二、案件移送管辖有利于纠纷的统一处理,避免同一纠纷涉及多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上诉人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6940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故广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应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