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630号
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西40号区百加井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和世纪城4栋1-2层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C栋4层19号(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7399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桂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