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279号
原告: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2708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华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7399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华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金额50.00元,有原告湖北新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