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067号
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
被告***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玥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