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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钢品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067号 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 被告***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钢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玥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