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40号
原告: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双圩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祥。
被告:青岛宝龙英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华琳。
原告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龙英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