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勤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勤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勤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建材市场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78K6K0Q。
法定代表人:马朋,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780636G。
法定代表人:付合山,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勤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勤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