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鹏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546号
原告: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怀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鹏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鹏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