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81民初318号
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宫市**便乡史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王振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怀亮工程塑料,住所地河**省新河县时代路以**新夏街**侧夏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MA07L81KXU。
法定代表人:林怀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怀亮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晓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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