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11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2元,减半收取计143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