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5026号
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二王村段头组。
投资人:徐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红。
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诉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卫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