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14日开始以借款1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以借款9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3日开始以借款7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7日开始以借款30万元为本金,全部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三、被执行人湖北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湖北达腾经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第一条中借款190万元产生的本息债务(除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本息之外的偿还义务)及第二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负担案件受理费1984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28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03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喻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