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538号
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信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
法定代表人:**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将来执行困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信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132,6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信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32,6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