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81民初1502号之二
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岗脑小组206国道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2767324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382576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8U9L4E。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8日,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5元,减半收取17077.5元,由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