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86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38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