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