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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野湖塘(***材部后面)。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与被告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