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5266号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高新技术园区聆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053980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