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日式料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初4602号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高新技术园区聆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053980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日式料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商业中心5栋30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1DE3B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苏州)日式料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诉前调解编立案号(2021)浙0402民诉前调1629号,后由于调解未成,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5日、2022年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11月,原告与案外人古雨(**)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雨公司)签订了《万达广场商铺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经开区万达4F4013号商铺**经开万达古雨日料店的消防维修项目工程,工程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程总造价为25000元;古雨公司应于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70%的款项计17500元,于项目完工3日内支付剩余款项7500元,古雨公司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等。后古雨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主体为被告,经查,古雨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系***,故原、被告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了《万达广场商铺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相关约定与原合同一致。该消防维修项目于2019年12月15日完成施工,但上述价款25000元,至今未能支付。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意见。 法庭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合同及项目报价单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权利义务等; 2.情况说明1份、消防报验材料1组,证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约定的施工任务。 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合同、项目报价单以及消防报验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争议事项有关,均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原告提供的系复印件,且情况说明出具人身份等均无法核实,故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主要案件事实一致。另查明,项目报价25000元包含了新增9个烟感探测器、5个烟感探测器移位,新增25个喷淋头、1个消防广播,1个消防模块的移位,技术服务费,消防报验费以及设计出图费,优惠后合计25000元。涉案消防工程以古雨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测申报,并于2019年12月31日给予发放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登记消防安全责任人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古雨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古雨公司将施工合同债权债务概况转让至被告处以及被告欠付原告款项未付等事实,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报价单以及消防报验材料等作为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2019年12月31日涉案消防工程通过了消防验收并准许使用,故视为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因此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至迟在2020年1月3日前完成支付全部款项义务,否则构成迟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日式料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00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负担201元、被告负担475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利叶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