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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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345号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高新技术园区聆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053980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系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