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1220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大冶市,现住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骏,系原告之子,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旭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叶桢,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婷
书记员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