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286号 申请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临江府小区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卫信。 原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0000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