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8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2民终1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1.***、**发签字并盖有车间公章的证明函证明申请人是从2006年就一直从事焊工工作。2.根据人社部(2018)7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项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申请人在此焊工岗位上已工作满8年。3.从2017年至2022年,在**机电公司一直从事焊工工作的证明函也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而裁定驳回起诉,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当申请人档案遗失影响提前退休而起诉至法院时就应该知道此类案件不属于受理的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不当。***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金格公司自2022年3月-2027年3月造成其不能提前退休而导致不能发放而少发的退休费合计21万元;判令金格公司因遗失***档案,不能提前退休导致***精神伤害损失费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以金格公司遗失其档案导致其未能以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提起诉讼,并非要求金格公司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也非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故其主张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符,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认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驳回于法有据。***申请再审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即提交新证据拟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但原审系在程序上驳回其起诉,案件并未进行实体审理,而且劳动者以何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也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