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6834号

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温志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安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350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以上财产保全中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限于3500000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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