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3134号 原告:***,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女,201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男,201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北侧西门巷东侧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双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被告:***,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原告***、***、**1、**2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双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1、**2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原告38000元,下剩10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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