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7146号
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杞福巷满春二期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9元,减半收取计8324.50元,由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