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21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44156.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818元,共计105597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上述资金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不动产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及不动产财产线***。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后,双方一致认为待双方商量好具体处理意见后,再予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21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