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652号
原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宁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