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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4249号 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57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9775.87元,减半收取4888元,由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9688元,退还原告宁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